27张图告诉你,培训机构打广告不能碰的“八宗罪”
自今年2月,四部委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来,各省各地纷纷对培训机构进行了集中的整治和管理。接近年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也随之进入整改攻坚期,培训广告作为一个小的整治点,尽管并不引人注意,但在广告宣传上栽个跟头也足以让培训机构尤其是小型培训机构吃不消,情节严重者甚至会吊销营业执照。
那培训机构在打广告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怎么打广告不会摊上事儿?黑板洞察为此细扒了《广告法》中涉及到和教育培训机构有关的内容,来给大家一一“戏”说。
和教育培训最直接相关的就是第二十四条中提到的,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1.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2.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比如说:
当然除了上面直接和教育培训有关的外,广告法中其他条款也要注意。
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除了这些具体法律条文不能碰之外,第九条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比如:
当然了,管理部门也是讲道理摆事实的,像如下这些:首个、首家、独家、全球首发、全网首发,是可以写但是需要凭证证明。
据教育部官网信息,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共摸排校外培训机构401050所,存在问题机构272842所,现已完成整改163203所。但从目前的整改方向来看,主要集中在督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无证办学、安全隐患及前超标教学等问题,而对培训广告的查处较少顾及到,伴随着教育部明确要求:“确保2018年底完成集中整改任务”,培训机构是时候该考虑如何换个姿势打广告了。